法律法规 民发〔2012〕27号 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省、自...

发布时间 2026-07-14 14:27: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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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发〔201227

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

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)、财政厅(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、财务局:

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,经研究决定,从201171日起,给部分烈士子女(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,下同)发放定期生活补助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、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。

二、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。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。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

展情况,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。

三、各级民政、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,结合本地实际,周密制定实施方案,切实加大工作力度,保障工作经费,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。

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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