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法规 民函〔2012〕255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、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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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函〔2012〕255号
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,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:
为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程序,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:
一、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,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,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批。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。
二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《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9〕166号)的有关规 定,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、户口本、退伍军人证、军队医院证 明以及就诊病历、相关医疗检查报告、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进行 审查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,填写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》(附后)交予申请人;填写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》(表格 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),逐级报送审批机关。
三、申请人根据审批机关安排,持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 送检表》到审批机关指定的医院,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 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及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 检表》由医院直接送交审批机关。
四、审批机关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 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,根据医院检查结果,作 出是否符合《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》(民发[2011]208号) 的认定意见。
五、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,审批机关做出是否符合享 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,告知申请人,并逐级通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的,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。
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2012年8月6日
(正 面 )
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
姓名: | 性别: | 出生年月:年 月 |
(贴照片处) |
身份证号: | |||
家庭住址: | |||
送检医院: | 送检时间:201 年_ 月_ 日 时 | ||
送检疾病: | |||
对“送检疾病”的检查结果(由检查医师书写,或另附相关《检 查报告单》): | |||
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(由专家填写): 经鉴定,以上检查结果: 1. ○不符合《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(试行)》; 2. ○符合《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(试行)》_ 系统
专家签字: _年 月 日 | |||
送检单位: 区(县)民政局(章) 年 月 日 | |||
(背 面 )
注 意 事 项
1. 本表由送检民政局录入相关内容,电脑打印生成。除“检查结果” 和“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”外,其它内容手工填写无效。
2.“送检疾病”仅限于申请人服役期间所患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, 且录入的慢性病最后加上“(以下空白)”字样。
3.照片压民政局钢印,送检单位加盖民政局印章。
4.申请人持本表按送检时间到送检医院,对“送检疾病”进行检查。 检查后另由专人将本表及其它“检查结果”从相关检查科室转送审批机关 (或医疗卫生专家小组),本人不得自取及转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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